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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担保人,一个是假的,另一个还有责任吗

发布时间:  浏览: 104 次  来源:网络

一、两个担保人,一个是假的,另一个还有责任吗

本案例涉及两位担保人,根据保证合同中的条款,若保证份额已事先作出明确约定,则每位担保人应按其所占有的比例分摊债务;

反之,若未做规定,则各担保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位担保人请求全额清偿债务。

在此情况下,若担保人存在不当行为,那么该担保人便须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两个担保人被起诉如何判呢

当两位担保人同时受到诉讼指控时,法院将依据担保契约中详细明确的规定来加以处置;

倘若在未经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保证人必须对其所提供的债务承担无条件的连带责任。

若同一笔债务由两名以上的保证人共同承担,则各保证人应根据他们各自签署的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来分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如未对此存在明确约定,这些保证人此刻便需承担无条件的连带责任,债权人可随意要求其中某位保证人负责承担整个担保义务的履行,每位保证人均须尽全力担保全部债权能够得到有效实现。

对于已履行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而言,他们有权向债权方追讨,也能请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按比例偿还其应该承担的份额。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两个担保人,一个是假的,另一个还有责任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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