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移交检察院多久开始处理
检察机关对由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各类案件,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即一个月)做出处理决定;
而涉及到重大、复杂情况的案件,其处理时间则可适当延长半个月之久。
就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这两类案件而言,检察机关同样应在一个月之内做出决定。
但是,如若涉案案件属于重大且复杂的类型,检察机关则可视情延长十五天。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同时满足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那么检察机关应在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检察机关的处理时间可延长至十五日。
值得注意的是,当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生管辖权变更时,其审查起诉的期限将自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案件移交检察院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若至检察院审理阶段,依然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申请条件,则当事人可依法向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所谓取保候审,系指侦查、公诉与审判等法律机构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针对因涉及刑事犯罪但尚未被拘禁的被告,为了防止其躲避调查、法庭审理及定罪量刑过程,依其请求责令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担保金,同时出示保证书,从而确保其随时听候传唤的一项法律强制性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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