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批捕后取保候审向谁申请
在批捕令颁布之后,若希望进行取保候审程序,应遵循下列步骤向相应的司法机构提交申请:
首先,在侦查期间,申请人需直接向负责该案件的公安机关递交申请书;
其次,当案件的侦查工作已经告一段落并已正式移交至地方人民检察院时,申请人需要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
最后,一旦检察院决定对该案件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便进入了审判阶段,申请人此时则需将申请递交给法院。
针对已经被移送的案件,检察院在经过严格的审查过程后,如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得到明确证实,且证据确凿、充分,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检察院将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检察院批捕返回补充侦查的期限多长时间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需要进行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机构有义务在一个月之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并将结果提交到检查机关。
对于补充侦查工作,法律设定了以两次为上限的原则,并在完成补充侦查程序后移交给检察机关。
在此时,检察机关应根据新的情况及证据线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和计算审查起诉的法定时间。
检察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如果发现有必要进行补充侦查,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自己也有权开展侦查工作。
但是对于已经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依然认为相关证据不足或不符合起诉条件,那么检察机关将会按照法律规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因此,我们要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条款,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案件处理的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批捕后取保候审向谁申请”,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