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上对不能清偿的人的规定是什么
当且仅当以下诸项情况同时出现时,法院方有权判定债务人无力偿还已经到期的债务:
首先,债权债务关系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设立,其次是债务的履行期限宣告过期及最后的根本性问题——即债务人并未能完全清偿这些债务。若根据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及其他相关财务信息得以揭示: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已不足以支付所有负债,那么法院在此情况下必须果断判定该债务人的资产确实无法偿付全部债务,除非有确凿的反证足以证明债务人的资产仍具备足够的能力来偿付所有负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二、法律上对收养人做出了什么样的规定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有意愿收养孩子的人士必须同时满足如下诸项基本要求:
首先,收养者需无生育子女或仅拥有唯一的孩子;
其次,他们需要具备抚养、关爱以及教育维护被收养儿童权益之能力与承担照顾其健康成长之责任和义务;
再次,收养者不可患有任何在医学视点上被认为不宜收养孩子的疾病;
最后,收养申请人应确保自身无任何有害于被收养者身心健康成长方面之犯罪纪录,且年龄需达到法定的三十周岁以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法律上对不能清偿的人的规定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