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审笔录每一句都要写吗
法庭笔录乃指由人民法院书记员精心编制的,能够如实反映开庭审理过程中各项活动真实状况的书面记录。在编制法庭笔录时,应严格遵循开庭审理各阶段的基本次序,力求做到客观、真实且全面地记录下整个庭审过程。
同时,法庭笔录亦须得到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的签字确认。在庭审过程结束后,书记员将公正地向全体人员宣读所记录下的笔录内容,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方有权选择在当时或五个工作日内阅读该笔录。若经过宣读或阅读之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方均认为笔录内容无误,则应在笔录上亲笔签署姓名或加盖印章;如有拒绝签名、盖章者,书记员应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并将其附入案卷之中;倘若他们认为笔录对自身陈述的记录存在遗漏或错误之处,可提出补正申请,书记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在笔录尾部或另起一页进行相应的补充与修正。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二、庭审笔录是否可以复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庭审笔录可供复制。
这意味着当事人有权查询与本次案件相关的资料,同时也有权利复印该案件中所有的相关文件以及法律文书。
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包含此次案件在内的相关材料,同时也是可以复制这些相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
关于如何查阅、复制此次案件的相关材料,其适当范围以及方法皆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确定。
这里所说的法庭笔录,乃是指由我国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制作且能够充分反映开庭审理活动真实情况的书面记录。
关于制作法庭笔录,必须严格遵循开庭审理的各环节顺序,以客观、真实、全面的态度去记载整个庭审的全过程,并由合议庭的各位成员和书记员共同签字确认。
法庭笔录应由书记员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宣读,或者告知他们在庭审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阅读。
庭审笔录一旦经过了宣读或阅读,如若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者认为记录无误,就应当在笔录上签署姓名或盖章确认;
如若拒绝签字或盖章,则需将具体情况加以注明并备档。
如果当事人认为庭审笔录中有遗漏或错误之处,可以申请补正。
关于庭审笔录的调取问题,在二审期间,可以采取如下步骤:
首先,当事人如欲前往法庭复制庭审笔录,务必取得审判长的同意;
其次,如打算将之作为其他诉讼活动的证据使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调取;
最后,虽然现有的最高人民法尚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依据现行的庭审规程由审判长主理可以推断出,由于缺少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各地的法院可各自制定工作细则,但均须遵守相应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庭审笔录每一句都要写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