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母亲死了,身上的债务谁来承担
在法律层面上,老年人离世之后的债务问题并不应由儿女们承担,而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加以规范:对于继承了逝者财产的继承人而言,他们应对其所继承的遗产进行相应的抵债,以弥补死者生前所产生的欠款。当父母双亲离世之后,他们的债务则以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上限来进行清算与偿还;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那么他们就无需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负起清偿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二、母亲死了第一继承人都有哪些
对于该问题,我们需要依据具体情形加以细致的分析并予以妥善处置。
在拥有遗嘱的前提下,我们应当遵照遗嘱的相关规定对遗产进行合理分配。
倘若无遗嘱可循,那么依照我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应该将遗产交由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所继承。
关于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他们主要包括了父母、配偶以及所有子女等,并且在这些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都应该以平等的地位共同参与到遗产的继承过程中去,并且通过平均分配或者协议分割等方式来完成遗产的分配工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母亲死了,身上的债务谁来承担”,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