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有期限吗
关于抵押权的行使期限问题,这是有明确规定和限制的。
对于抵押权人来说,他们必须在担保债权的法律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有效地行使权利,若错过了这个有效期或者未能采取任何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会再对抵押权人的权益进行任何形式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抵押权有哪几类
由于抵押财产形态各异,抵押权被大致细分为以下七类常见的类型:
首先是不动产抵押,它是以土地、房屋以及相关不可移动的附着设施为抵押品设立的抵押办事处;
其次为动产抵押,这是以财产本身,如汽车、机器等构成的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立的抵押办事处;
接着是权利抵押,即用以特定财产本身所具有的财产权利为抵押对象的抵押办事处;
然后是共同抵押,也称为全融抵押或连带抵押,它是指在为某一固定的债权提供担保之时,在多个资产类别中设定的抵押办事处;
再接下来是浮动抵押,这种抵押方式是指以现有的或是预期将会获得的所有财产或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在此情况下,借款人若是未能按时偿还债务或出现约定的优先行使抵押权的状况,债权人便有权使用该特权支付约定的利息;
最后是最高额抵押,该抵押类型是指,当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在最高金额内,通过提供抵押物品对一定时期内连续进行的债权做担保,同时为确保债务得以履行,借款人或者第三方对于未来一段时间内将要连续产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如果在这个期间借款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约定的优先行使抵押权的情况,那么抵押权人则有权在最高金额范围之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此外,在这些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到执行费用等问题。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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