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帮助犯罪中止
对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共同犯罪的预备阶段,如果帮助者以消极态度放弃了提供协助,则视为成立犯罪中止;
其次,当帮助者实施了协助行为之后,在实行犯实际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帮助者若希望构成犯罪中止,须立即且有效地撤销自己的协助行为,阻止实行犯利用其所创造的条件进行犯罪活动,方能被认定为犯罪中止;
再次,在帮助者完成协助行为后,实行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帮助者如欲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及时制止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被认定为犯罪中止;
最后,对于事后帮助犯而言,尽管事先曾经承诺为实行犯提供协助,但在尚未将协助行为付诸实践之前,仍然有可能通过消极中止的方式来构成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如何认定债权转让是虚假转让
1.在进行债务剥离之前,债务人已经全额完成了偿还责任,然而由于债权人疏忽大意导致转让不当。
2.在债务剥离之前,通过对抵押物进行变卖获得资金。
3.转让的应是真实的债权,然而合同内容存在虚假成分。
4.债权人曾试图采用新的贷款方式来完成对原有贷款的偿还,但是在转让过程中出现操作失误。
5.在法律层面,此类情况无法实现转让。
6.在转让完成之后,银行再次接收了债务人提供的清偿款项,从而引发相关争议或纠纷。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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