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什么时候生效
所谓质押(亦称质权),即指债务人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将其所持有的动产交由债权人实际控制,以此作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的担保。
在债务到期无法偿还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交付的动产进行出售并优先获得相应的价款以实现其权益。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二、质押什么是质押
质押乃是担保物权之中的一个重要类别。
然而需注意,进行质押的过程中,出质人须将质押标的物实际交付给质权人,而非仅仅进行名义上的交付。
另外,由于房产等不动产具有特殊性,这类财产在转移所有权的过程中,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占有,而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完成登记。
所以,明显可以发现,在实际操作中,财产的转移并非仅仅达到占有即可,还需要进行相应的权利变动手续。
更为详细地说,质押其实是指借款方或是第三方在经济交易中,出于对债权安全的考虑,将特定的财产实质上地移交到贷款方手中,以此作为债权担保的一项约定。
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所欠款项,则creditor便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估算质押财产价值,并通过出售、拍卖等方式获取变价款的方式,来优先得到清偿。
简而言之,出质人为银行等机构,拥有被称作质权的一方即可称为质权人;
抵押物品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质物;
只有签订了明确合法的书面协议,此项质押行为才会在被质押之物或质权正式交由质权人接管后正式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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