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的转账行为是指哪些
关于“帮信”罪行中的现金流动量如何认定,有如下几个基本准则:
第一,所谓的“帮信”罪行中的现金流动量,乃是指依附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获得的资金,最终流入到信用卡中的具体金额;
第二,“帮信”罪行的定罪门槛之一便是支付结算达到20万元人民币,这是在现金流动量达到20万元人民币后,对该罪行进行进一步定性的重要依据;
第三,若能证实现金流动量中存在并非收入或支出性质的部分,应予准许予以剔除。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帮信”罪行的判决结果不仅仅取决于现金流动量,同时也需考虑到行为人的盈利状况。
此外,还应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是他人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数量、张数,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过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之间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的时间及方式、盈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多方面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判断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是多少
关于定罪量刑的参考标准及相关法律的定性依据:
1.即情节重大性是认定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帮助犯行为的关键要素,这也是根据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所确立的。
2.对于明知他人正在使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并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便利支持的情况下,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将被视为构成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
a.“情节严重”的认定范畴包括:
一次或多次为超过三名以上疑似犯罪人员提供技术服务和协助;
支付结算金额累计达到了二十万元以上;
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总额五萬元以上;
通过犯罪所得获得的收益超过一万元;
在过去两年内,有由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帮信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被行政处罚的纪录,并且在之后再次从事犯罪行为。
b.在辅助活动中被帮助对象带来的犯罪行为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影响;
或是已经购买、出售、租赁了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多达5个以上;
或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高达20张以上;
以及其他重大情节。
c.虽然无法严格确定被帮助者是否实际涉及犯罪,但若这些数额的总合已经超过了第二点到第四点提到的标准之五倍以上,甚至在行为中导致了极其严重的后果,那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仍然是对行为人进行追责的刑事责任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帮信罪的转账行为是指哪些”,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