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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是警察还是法律定的

发布时间:  浏览: 76 次  来源:网络

一、帮信罪是警察还是法律定的

关于帮信罪之管辖权的确立:

帮信罪即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管辖范围主要分为侦查管辖及诉讼管辖两个方面。

在侦查管辖层面,相关工作应由犯罪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

而在诉讼管辖方面,则应归属案发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更为适宜,亦可由该法院行使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帮信罪是否存在从犯

关于帮信罪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并不存在区分主犯和从犯的现象。

因为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直接参与了该罪行的实施,所以他们都可以视为该罪的主要责任人或称为主犯。

我们这里所讨论的“帮信罪”则特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法律规定,这种罪行往往要求行为人明知有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并且为这些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以及通讯传输等技术性支持,甚至可能涉及到提供广告推广或者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帮助。

只有当所有条件均满足时,才能够构成相应的“帮信罪”。

至于何为“情节严重”这一法律标准,我们要考虑两个因素——首先是客观方面,即确实有提供了上述的技术或服务;

其次是主观上的明知,也就是犯罪行为人应该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正在提供的是网络犯罪所需的援助。

对于构成该罪的行为人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情节轻微的会面临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会被判处罚款;

但是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刑期将会加重,甚至可以高达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同样也会受到罚款的惩罚。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罪名是建立在“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理论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如果存在共同犯罪行为,那么即便此行为没有达到单独定罪的标准,也可以通过增加定罪的方式予以处理。

“共犯的竞合”实际上是属于包括的一罪,也就是说在共同犯罪中,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教唆行为,又与被教唆对象共同实施了正犯行为,或者既实施了教唆行为,又实施了帮助行为,抑或是同时实施了教唆、帮助行为及正犯行为,此时只应将这些行为作为一种罪来处理。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帮信罪是警察还是法律定的”,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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