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后刑侦大队传唤是否合法
这是完全合理的;在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和刑事拘留、逮捕均被视为强制性措施,而非案件审理的终点。负责案件处理的相关机构将会开展进一步的调查工作及审查核实工作,所以警方向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也属于正常情况。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后刑事案件流程是怎样的
在获得取保候审批准之后,犯罪嫌疑人涉案的刑事案件通常将会经历一系列严谨的法律程序:
首先是由检察机关进行案件审查、向法庭提交起诉意见书,然后由法院展开庭审程序,最后根据事实与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在这整个过程中,被告必须严格遵循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以便于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
如若法院依据明确的证据判定被告有罪,那么将会依照其所犯下的罪行的严重性来确定适当的刑罚;反之,倘若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罪,则会作出无罪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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