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的几种办案手法有哪些
关于帮信罪的证据获取,根据公安机关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与标准:
首先需要证实被告确实知晓其被协助对象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这是罪名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其次,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提供帮助的行为,这也是构成帮信罪的核心要素;
最后,如果被告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那么就可以认定其构成帮信罪。
具体来说,如果被告人为三个或以上的犯罪对象提供了帮助,或者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或者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超过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或者在过去两年内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再次帮助了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者被帮助对象的犯罪行为产生了严重后果,那么这些情况都属于帮信罪的情节严重。
帮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多种技术支持方式,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各种形式的帮助,从而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便利,只要情节严重即可构成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帮信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是多少
关于定罪量刑的参考标准及相关法律的定性依据:
1.即情节重大性是认定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帮助犯行为的关键要素,这也是根据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所确立的。
2.对于明知他人正在使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并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便利支持的情况下,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将被视为构成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
a.“情节严重”的认定范畴包括:
一次或多次为超过三名以上疑似犯罪人员提供技术服务和协助;
支付结算金额累计达到了二十万元以上;
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总额五萬元以上;
通过犯罪所得获得的收益超过一万元;
在过去两年内,有由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帮信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被行政处罚的纪录,并且在之后再次从事犯罪行为。
b.在辅助活动中被帮助对象带来的犯罪行为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影响;
或是已经购买、出售、租赁了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多达5个以上;
或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高达20张以上;
以及其他重大情节。
c.虽然无法严格确定被帮助者是否实际涉及犯罪,但若这些数额的总合已经超过了第二点到第四点提到的标准之五倍以上,甚至在行为中导致了极其严重的后果,那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仍然是对行为人进行追责的刑事责任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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