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要有什么手续
关于刑事拘留所涉手续如下:
首先,需如实完整地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详述相关涉嫌犯罪人员的具体状况及其羁押缘由,并将其呈交至公安机关的负责人进行严格审核、审批,待审批通过后,批准签发拘留证书。
其次,依据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者展示该证件,同时郑重宣告对其实施拘留。
最后,要求被拘留者在拘留证书上签字或者加盖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要有证据吗
刑事拘留在实践中确实需要具备足够的证据支持。在公安机构依法对涉案嫌疑人采取强制性刑事拘留措施之际,需严格遵循如有犯罪行为且预估可能产生并惩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期等初步确证。此举用以防范权力滥用,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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