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警取保候审期间能否工作
在取保候审阶段,个人仍可正常开展工作活动。
然而,对于已获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必须确保公安机关进行传唤之时能够按时到场。
如若在工作过程中,当事人本人的工作单位及联络方式发生任何变更,应将相关情况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至执行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民警取保候审谁有决定权
如若普通刑事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那么此取保候审的批准权力便归属于公安机关所有;
然而,倘若此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且需要对其进行取保候审,那么该项批准权就应该由行使法律公诉职能的检察机关所掌控;
另一方面,若此案已经踏上审判程序的道路,并且同样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那取保候审的批准权限就应当由公正严明的法院来行使。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抑或是法院,都拥有取保候审的批准决定权。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警取保候审期间能否工作”,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