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调察核实内容怎么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进行案件事实与证据方面的调查核实时,可依法采用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以及调取相应的证据材料等非对被调查对象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实施强制性的手段方法来获取必要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检察院调取视听资料有什么要求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案件过程中,如涉及调取有关视听资料的情况时,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调取的必须是原始材料,即文档本身。
然而,如果由于各种原因,例如取得原件存在困难或出于保密考虑而无法获取原件,那么可以选择调取副本或复制件。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附上一份详细的说明,解释为何无法获得原件以及制作副本或复制件的具体流程和原件的存放位置。
此外,还需由视听资料的持有者亲自签署或加盖印章以证明其真实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九条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照、录像。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
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
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制件和物证的照片、录像的,应当书面记明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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