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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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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多地方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这似乎已经成为了一个必不可少的机构,而在一些案件中,法院进行司法鉴定也是很常见的一件事,那司法鉴定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是什么?接下啦,若悠网小编就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司法鉴定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有过错行为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并准许执业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过错行为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违反执业规定,故意或过失作出不真实或不准确司法鉴定意见的行为。

过错行为由省司法行政机关自行调查取证或委托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鉴定人少于法定人数的;

(二)受理不属于本机构鉴定业务范围或超越本机构专业技术水平的案件的;

(三)内部工作人员指使或授意司法鉴定人做出不真实或不准确鉴定意见的;

(四)内部工作人员向当事人泄露有关鉴定资料的;

(五)内部工作人员丢失、毁损、隐匿、涂改鉴定材料的;

(六)内部工作人员授意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故意或过失做出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的;

(二)鉴定意见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三)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适用标准不当导致鉴定意见错误的;

(五)应进行现场勘察、检验而未进行的;

(六)采集的数据、资料失实,导致鉴定意见明显错误的;

(七)丢失、毁损、隐匿、涂改鉴定材料的;

(八)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九)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十)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依法建议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取消其司法鉴定资格。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因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返还鉴定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第十二条对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在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书面通知其本人及所在机构。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司法鉴定的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法院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二、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五、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于司法鉴定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是什么的资料,大家在闲暇时间都可以看看,增加一些自身的法律知识,而司法鉴定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鉴定过程中的公正性,若是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来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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