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可以会见律师么
在实施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性措施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享有与律师进行会面的基本权利。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既定规范,自犯罪嫌疑人生首次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或被施加以强制性手段的那一刻起,就有资格委托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援助;而在这一阶段,辩护人的唯一指定方为受过专业培训和认证的律师。尽管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性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行使有所限制,但并未彻底剥夺他们与辩护人会面交流的权利。因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他们的辩护律师都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会面,以此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二、监视居住可以再刑拘吗
若犯罪嫌犯被采取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则存在转为刑事拘留之可能。这两种法律手段均具有强制性,按照有关法规,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违反监视居住规则而成为潜在的逮捕对象时,他们有可能首先被实施拘留,然后再进入正式的审判流程。关于监视居住与刑事拘留之间的转化,必须遵循一定的规程: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在接受监视居住期间,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构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
(2)未经执行机构的许可,不得与他人进行会面或通讯交流;
(3)在接到传唤通知后,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
(4)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提供证言;
(5)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6)应将护照、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及驾驶证件等交由执行机构妥善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监视居住可以会见律师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