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怎么办
在此,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如检察机关决定搁置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案件,那么相关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序提起上诉或申请复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友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原不起诉决定,当事人仍表示不满,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当事人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安机关提交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二、危险驾驶罪不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若涉嫌危驾肇事之犯罪事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考虑对其不予起诉:
第一,案件情节微乎其微微不足道且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因此被判定为非犯罪行为;
第二,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限;
第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经去世或者丧失人身权利;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如经过特赦令而被免予死刑惩罚者。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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