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办人能取保候审吗法院
所谓的“经办人”,其含义往往是指负责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员,例如负责案件侦查工作的警察、检察院的检察官以及受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讼事务的律师等。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内,被取保候审的对象并非由经办人自行决定,而是需要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批准和许可。在案件的调查或审查过程中,经办人有权提出相关的建议,但是最终的决策权仍然掌握在上述三个法定机构手中。因此,经办人并无权力直接前往法院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经办人能取保候审吗现在
在满足特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况下,便可提出相应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均可批准进行取保候审:
(一)被认为可能将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适用附加刑的;
(二)被怀疑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经过社会危害性评估,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反而不会增加其社会危害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经社会危害性评估后,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也不会增加其社会危害性的;
(四)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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