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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列民事再审当事人

发布时间:  浏览: 439 次  来源:网络

我们做事情,解决事情之前都需要明确该事件到底涉及到那些人,形象专业的称呼就是当事人。如果没有当事人存在,那么我们就没有解决问题的根据。若悠网小编下面将为我们带来关于如何列民事再审当事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如何列民事再审当事人(案例分析)

案例

某影视公司由张某、王某两股东投资兴办,该公司与个体户钱某签订了设备维修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钱某以该公司违约为由将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令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二审法院判决维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发现该公司已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遂变更张某、王某两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完毕后,张某、王某以该影视公司的名义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检察机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为由向法院提起抗诉。

分析

从上文对适格当事人的理论分析可以看出,通常情况下,从诉讼过程来看,案件的适格当事人也就是争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从裁判结果来看,适格当事人也是裁判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享有或承担者,即受裁判约束的人。对本案中影视公司股东张某、王某来说,在诉讼过程中,其不是争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裁判约束的人。但在执行过程中被变更为被执行人后,其继受了裁判规定的影视公司的义务,从权利义务平衡角度来讲,其也应继受影视公司对原裁判所享有的权利,除实体上的外,还包括程序上的权利,如作为本案再审程序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等。所以,本文认为,股东张某、王某可以作为本案再审程序的适格当事人参加再审诉讼。

二、当事人变更相关法律知识

当事人变更,是指在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原诉讼当事人被变更或变动为新的当事人的一种诉讼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中规定了两种情形下的当事人变更。按照民事诉讼理论上的分类,一是法定当事人变更,主要是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了当事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法人解散等情况时,按照法律规定,变更当事人;二是任意的当事人变更,是在诉讼过程中,因原诉讼当事人为适格,而发生的当事人变更,如当事人的追加等。

对照民事诉讼法律解释中的当事人变更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情形无法直接适用该规定。因为按照该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的,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而本案中,影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进行清算,也没有清算组织,更没有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在此种情况下,对诉讼中的争议,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所以针对该案还要找出裁判依据。

无论处理什么事件,我们在事先都需要将该事件的当事人一一的列出,以便我们在处理的过程更加的清晰方便。以上就是若悠网小编为我们整理的关于当事人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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