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卖妇女罪有追诉期是从什么时候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法律明确要求,追诉时效期应依照犯罪行为所判定的法定最高刑予以计算。就拐卖妇女这一罪行而言,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而,其追诉时效期应设定为十五年。若犯罪行为发生于此十五年追诉时效期之内,则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十五年者,将不再进行追诉。反之,若犯罪行为发生于此十五年追诉时效期之外,则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二十年者,同样将不再进行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拐卖妇女罪有多少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对那些基于出售或者收养的企图,通过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以及中转等方式控制妇女、儿童的所有行为的法律概括性称之为。
"以出售为目的"这句话,暗示了犯罪分子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和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的根本动机,即他们的最终目的是将这些被控制的妇女、儿童作为商品进行出售,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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