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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拘留的怎么送达传票

发布时间:  浏览: 92 次  来源:网络

一、被刑事拘留的怎么送达传票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具体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于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向被告人送达起诉状副本。若被告正处于警方实施的刑事拘留期内,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身处拘留中的被告可委派代表代领各类法律文书,或是请看守所代为转交。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传票的送达亦是如此操作,可经由被告人的委派代表或看守所转交。

如若被告人并未委派代表或他正在接受拘留且未能亲自接收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便应按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设定的规则,将传票送到被告的住宅所在地或其长期居住的地点。假若正式送达有困难,则可采用公告形式进行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被刑事拘留的人有哪些权益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首先,被告人才有资格以其本民族特有的语言文字参与诉讼过程;

其次,他们具有申请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书记员以及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回避的权益;

再次,他们具备自行辩护及聘请律师为其辩护之权;

再者,当被告人发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了自身的诉讼权利或遭受人身侮辱时,他们有权提起控诉;

最后,被告人有权出席法庭审理,并请求审判长允许对证人、鉴定人进行提问,或者在得到审判长批准后,可以直接向证人、鉴定人提问。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被刑事拘留的怎么送达传票”,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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