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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法院通知过去会怎么样

发布时间:  浏览: 66 次  来源:网络

一、危险驾驶罪法院通知过去会怎么样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若有人被指控涉及到危害交通安全的罪名——即所谓的“危险驾驶”罪名,那么法庭将会对此案件展开严谨而公正的调查与审理。在此过程中,如果能够充分找到确凿的证据,且这些证据足以证实涉案人员的行径符合其中某一项具体的定义,例如无视规则地进行车辆竞逐、在酒精中毒状态下驾车、过度装载或超速行驶、以及在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等等,那么法庭就有可能判定此人确实犯有“危险驾驶”罪名,并依法判处其拘役和罚款。

此外,如果机动车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对于此类行为负有直接的责任,那么他们也将按照相同的规定接受应有的惩罚。

然而,如果这类行为同时还触犯了其他的刑事法规,那么法庭将会依据处罚更为严重的那一项来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因此,当收到来自法庭的传唤通知时,这就意味着您可能需要出席庭审,以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否真的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名,或者是否存在其他可以作为辩护理由的情况。一旦法庭确认您有罪,那么您将不得不面对相应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法院可以撤案吗

在通常情况下,危险驾驶案件在立案之后并不能够进行撤案的申请。

撤案的决定权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构或者法院在立案受理之后,依据具体的案情进行裁量。

唯一能够依法撤案的情况是,针对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如果其存在不应负有刑事责任的情节却已经受到了追诉,这时才可以依法实施撤案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危险驾驶罪法院通知过去会怎么样”,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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