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是谁判的刑罚
涉及危险驾驶罪行的刑事责任部分,应当由负责审判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具体规定,倘若犯罪嫌疑人被指控在道路之上,由于酗酒而驾驶机动车辆,又或是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例如大规模竞逐行驶、严重超速等等,那么他或她将会触及到危险驾驶罪的法网。
依据实际情况,法院会酌情考虑,依法对犯罪分子处以拘役的刑责,并且应当同时判处适当金额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是否列为重点人口
在醉驾者被依法宣告缓刑之后,他们将不被纳入重点人口管理范围内。需要明确的是,缓刑与被判定为实际刑期相比,缓刑实质上只是暂缓了实际刑罚的执行,而不是实际执行意味的服役;
此外,在法庭宣判缓刑之次日,犯罪嫌疑人便可获得释放,但需要接受公安机关的严密监控和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对于那些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由人民法院交付公安机关监管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均不得被列入重点人口管理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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