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保险公司谈要不要做3期鉴定
交通事故中所提及的“三期鉴定”,主要包括误工期限、营养期限以及护理期限三个方面的认定。一旦获至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开具的“三期鉴定”报告的支持,受伤人员便可依据这些数据来主张误工费、护理费以及营养费等一系列相关损失的赔偿事宜。由此可见,该项“三期鉴定”被视为交通事故人口损害赔偿领域内的标准之一。
然而,如若能够与加害方协商达成了和解共识,那么就不需要进行此类鉴定。在法律实践当中,当侵权责任人对医疗机关开出的病假证明持有疑虑时,法院往往会强制要求采取“三期鉴定”办法以确认最终的赔偿标准。“三期鉴定”代表着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营养期限的简写形式。它是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当涉及到人身伤害问题,由具有资质认证的法医学专家对受伤害人士的这三个期限作出评估,并以此作为向其提供赔偿费用的具体依据。在申请伤残鉴定的过程中,受害者应同步提交“三期鉴定”申请,此举不仅有助于缩短维权周期,还可减省所需支付的鉴定费用。一旦收到由相应法医学专家签发的“三期鉴定”报告,受害者即可依此向上诉方提出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等损失的赔偿请求。因而,“三期鉴定”成为了交通事故人口损害赔偿领域中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当然,如若能够与加害方达成和解共识,那么就不需要进行此类鉴定。在法律实践当中,若侵权责任人对医疗机关开出的病假证明持有疑虑,法院往往会强制要求采取“三期鉴定”办法以确认最终的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二、和保险公司谈交通赔偿的技巧有哪些
在遭遇了交通事故之后,您可以遵循以下步骤来获取合理的保险理赔:
首先,您应当立即向所属的保险公司报案;
并在接下来的时间里,立即将涉及人身伤亡的相关情况详细地通知保险公司员工;
其次,如果您对于涉及的账单和凭据没有任何疑虑或争议,签下保险赔偿协议就意味着其正式生效;
最后,保险公司将会依据我们之间所达成的保险赔偿协议为您提出适当的理赔方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和保险公司谈要不要做3期鉴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