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自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之日起计算,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在此期间内,进行案件调查、起诉及审判等环节不能间断。如果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内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受到刑事追责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时间已经期满,则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当解除这些措施时,必须及时向被取保候审者、监视居住人士及其相关机构通报信息。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从什么可以生效
在司法实践中,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现以下特定情况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首先,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其次,当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等较重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利益遭受实际危害的情况;
再次,当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或者怀孕期间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实质性威胁的情况;
最后,当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
此外,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属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而具体的执行工作则由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