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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怎样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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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怎样移送审查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侦查机关在完成所有调查事项后,如若做出将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决定,那么该案必须符合以下五个必要条件:

第一,犯罪事实需要明确无误;

其次,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务必充足且具有严谨性;

此外,要准确地确定犯罪的性质及其所涉及的罪名;

最后,法律程序必须齐备无缺,并且依照的法律也应为追究刑责之相关法规。

至于“审查起诉”这一环节,则主要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之前的阶段中负责,其目的在于审核经过侦查部门调查完毕的刑事案件,判断其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公诉案件,同时全面审查与核实侦查机构所确认的所有犯罪事实和证据材料、犯罪性质以及罪名等方面的情况,然后做出相应的处理决策。

它作为人民检察院履行公诉职责的最为基础的一步准备工作,同时也代表着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所以,它对于确保人民检察院能合法合理地提出公诉、揭露和更正侦查过程中的任何违法行为具有深远的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公安机关怎样才可以刑事拘留

1.实施预备犯罪行为,尚未正式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犯罪活动结束后立即被发现的情况;

2.遭受侵害者或者现场目击证人亲自指控其犯罪事实的情况;

3.在居住地点或居所周边发现与犯罪相关的物证和痕迹的情况;

4.犯罪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残、逃离现场等方式逃避法律惩罚的情况;

5.具有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其他嫌疑人以隐瞒真相的潜在风险的情况;

6.未透露真实姓名、地址以及身份信息不明的情况;

7.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安机关怎样移送审查起诉”,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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