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拘留人需要什么条件
刑事拘留需符合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被拘留者必须为现行犯罪或重大犯罪嫌疑人。
其次,被拘留者必须具备法定的紧急情况之一。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现行罪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拘留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公安机关拘留最长时间是多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审讯阶段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37天。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总时间通常为十五个自然日。若公安部门认定需将被拘留者进行逮捕处理,则应在执行拘留的三日内申报人民检察院审批或核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延长审批时间一天至四天不等。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流窜犯、惯犯以及团伙犯罪成员等复杂嫌疑人,相应的审批期限可适当延长至三十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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