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补充侦查期限是多久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如果案件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以延长半个月。但此种延长期限不可超过两次。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全部证据材料,同时,若发现可能存在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情况,亦可要求公安机关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做出详细解释。
此外,人民检察院还拥有自行侦查权,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展开调查工作。
然而,补充侦查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且最多只能进行两次。补充侦查结束后,应将案件再次移送至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刑事案件补充法律依据
若被告人口供及证人证词或被害陈述曾使用如刑讯逼供此类非法手段获取,应对其进行无效性排除。对于在采集物证、书证过程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极有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或做出合理的解释说明;若无法实现纠正或给出恰当的解释说明,那么此项证据将作为不可采分的信息进行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案件补充侦查期限是多久”,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