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债务能否公证由一方承担
在夫妻关系中,确实存在通过公正形式约定债务由某一方全权负责承担的情况。
然而,不论是否实施公正程序,婚内所达成的关于债务承担的协议,只对签订此份协议的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而不能对第三方产生约束力。换言之,即使夫妻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债务的承担者,但这一约定对外界并没有约束力,债权人仍然有权向夫妻中的任意一方索取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积累的财产来偿还相应的债务。同样地,当夫妻双方决定离婚时,这份债务承担的协议也可以作为财产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此外,公证机构对于公证申请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必须确保申请内容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1、夫妻离婚信用卡债务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则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是需要共同承担的;如果信用卡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一方个人消费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该债务。2、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债务最新法律规定
依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协议或在一方事后予以承认等共同意志表示所承担之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主要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并负担的债务,均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责任的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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