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37天了能去看守所探视吗
您可以这样理解。规定上指出,在拘留或羁押期间,当事人是被允许与外界进行接触和交流的,但这个过程必须经过相关办案部门的同意以及公安机关的许可,整体而言较为繁琐。
然而,相较之下,如果辩护律师要会见当事人,这个过程则会更为便捷些许。若嫌犯的家人本身即是律师,他们便可直接接受委托,以律师的身份前往看守所探望当事人。
此外,嫌犯的家人亦可直接以非律师的身份担任其辩护人。对于那些并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来说,尽管在公安侦查阶段无法直接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但当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后,即案件已移交至检察院处理时,只要得到检察院的许可,他们同样可以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而当案件移交至法院审理后,非律师辩护人仍需获得法院的许可方可前往看守所会见。当然,在实际操作中,检察院或法院同意家属作为非律师辩护人前往会见的情况相对较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二十九条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二、刑事拘留37天放人概率
关于这个问题,答案取决于案件的实际状况与情节。当涉及到刑事拘留期为37日的情形时,被拘留人员是否能够获得释放的可能性大小主要依赖于其所涉嫌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证据等因素。如果被拘留人员的嫌疑较轻且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那么在经过37日的羁押后,他们与会被无罪释放。
然而,对于那些罪行较为严重并需要接受审判的案件,调查工作完成后,拘留人员将可能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其是否能够最终得到释放就需要进一步评估了。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涉事人员在被拘留或羁押拘禁期间,可以获得批准与外界展开交流沟通,但这必须得到办案机构及公安机关的许可,因此手续较为繁琐。对于律师而言,会见涉事人员更为便利。在律师身份的前提下,其亲属有权直接前往探视,而不具备律师身份的话,需要等待案件进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环节,并且获得相关机构的许可后方可进行探访。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非律师辩护人能够获得探视许可的情况并不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