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案件移交检察院后可否取保
若将案情移送至地检院审理期间,当事人能否申请取保候审主要取决于其是否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逮捕是基于嫌疑人存在危及社会安全隐患的考虑而实施的强制措施,因此逮捕的决定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无法获得取保或监视居住等其他权利保障。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即便被批准逮捕的嫌疑人也仍可申请取保候审。以下为具体情形列举:
第一种,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第二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威胁的;
第三种,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通过取保候审亦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威胁的;
第四种,羁押期限已满,案件尚未审结完毕,需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公安案件移交检察院后多久有结果
依据本院司法规范,人民检察院应对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所移送之案件尽快加以审理并作出裁决。对于案情重大且复杂的案件,时限可延展至15天;倘若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同时又符合适用快速审判程序之条件,该院则可于10日内完成所涉及之一切审判工作。但若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定为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刑期时,其审理时间可适当延长至1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在相关案件被移送至地方检察院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如果具备取保候审所规定的条件,便可以向司法机构提出相应的申请。此外,逮捕作为一种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手段,并不意味着被捕人员会丧失其他应有的法律权益和保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仍然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例如可能被判处较轻刑罚、患有严重疾病、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等等。当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审结时,同样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具体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