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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49 次  来源:网络

一、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的情形有哪些

1、在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所耗费的时间,将不受限于案件办理时限(然而,其他类型的鉴定则必须依照规定计入案件办理时限)。

2、在审判程序中的中止审理阶段,相关的审理时长并不包含在内。(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明确规定)。

3、在二审法院做出了决定开始对案件审理之后,有义务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而人民检察院也需要在一个月内完成对案卷的查阅工作。在此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并不计入审理期限之内。(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

4、对于那些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如果他们通过行贿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得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会,那么在监外执行期间,这段时间将不会被计算入其执行刑期中。

此外,如果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逃跑,那么逃跑期间同样不会被计入执行刑期。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二、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的有哪些

在以下不同场景中,我们可以明确IONе到起诉期限将不会对相应事项产生影响:

首先,犯罪嫌疑人若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启动立案程序进行侦查,或人民法院接受案件启动审理后,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而采取行动的,在此情况下,其所涉案件将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其次,倘若受害者在起诉期限内主动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请求展开调查,而上述各部门又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予立案却未能如愿立案的,此种情景下,亦不会受起诉期限的约束。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在涉及刑事诉讼的诸多过程中,追诉时效实际上即是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时间范围。当犯罪行为超过法定诉讼期限后,司法机构将无法继续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已经进行的追责工作也应该予以撤销,或者暂停进行审查起诉,抑或是宣判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关于精神病患者在法定司法鉴定过程中的时效性问题,有别于其他鉴定类型需要严格遵照案件处理期限进行,该类鉴定时间并无明确的时限要求。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明确规定,在审判程序进行中,暂停审理阶段所耗费的时间并不纳入整体审理工作的时间长度计算之内。3.针对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之后,须立即通知检察院获取并查阅案卷材料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阅卷工作,在此期间并不计入审理期限。4.对于罪犯通过非正当途径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在此期间并不计入其实际执行刑期;同时,如果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逃脱,那么逃亡期间也同样不会被计入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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