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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追诉时效过了怎么办

发布时间:  浏览: 114 次  来源:网络

一、强制猥亵罪追诉时效过了怎么办

若针对特定强制猥亵罪行的追诉时效期限已然届满,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则不再有追诉之权力行使。也就是说,倘若特定的犯罪行为已经逾越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那么司法机构将会自动放弃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然而如若在追诉时效期限已经过去之后,仍然需要对相关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其批准方可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强制猥亵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限制是多少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制猥亵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设定为14周岁。换句话说,倘若犯罪嫌疑人对未满14周岁的小孩实施猥亵行为,无论此举是否对受害者造成了实质性的身体损害,该行为人均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之所以做出如此设定,归因于在我国刑法体系内,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被视为缺乏性自主权利,因此,任何针对此类人群的猥亵行为均会被视为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秉持各罪独立追诉原则,针对特定强制猥亵罪行的诘责竭尽全力期已逾期,依据法律规定,依法追究此等罪行之权务自然失效,无从再复行使。换言之,假如特定的犯罪行为已然逾越法定的诘责竭力期,那么司法机构理应自动放弃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然而,如果在诘责竭力期已经过去之后,仍需对相关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并获得其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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