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后还有哪些规定
依据我国《刑法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文规定,若公安机关在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在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对被拘留人士进行一次审讯问询;若在此过程中,发现在拘留理由并不充足或不当的情形存在时,立刻对该人员实施释放并须向其发放自由证明文件。这就意味着,一旦发现拘留行为存在不当之处,被拘留者将立即得到释放,同时也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提供释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后还会通知家属吗
通常情况下,对涉事公民实施拘留行动后,公安机关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但在特殊情况下,如遇通讯不便或涉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时,若通知此类信息可能会妨碍对案件的侦查,则可以不通知相关家属。未能及时通知的原因应在拘留通知书中详细记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当公安机关决定实施拘留措施之后,有义务于24小时内对被拘留人进行首次审讯和查证,如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拘留缘由不充分或者不足以支撑拘留行为之时,应当立即对相关人员予以释放,并需为其发放自由通行证件。也就是说,只要在拘留行动中发现任何不当之处,被拘留人便可立即获得释放,且同样拥有索取公安机关所出具的释放凭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