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可以不经过检察院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八十六条明文规定,在对相关人员实施拘留之后,公安机关有义务在二十四个小时内展开讯问工作。若在此过程中发现了不应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形,则应立即予以释放,同时向被拘留者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刑事拘留是否必须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批程序。然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其他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任务时,通常会将案件提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因此,尽管第八十六条本身并未直接规定刑事拘留是否必须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批,但是通过综合考虑刑事诉讼法的其他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刑事拘留通常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和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可以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吗
确实如此,刑事拘留与刑事处罚具有显著区别。仅当某人经由法庭判定其有罪且遭受了刑事处罚时,他/她的相关信息才会被记录于个人档案。如果未曾面临刑事处罚或定罪,仅仅是经历过刑事拘留的话,实际上还是可以申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从严谨的角度来看,我们必须明确刑事拘留并非犯罪行为,因此即便当事人在公安机构留存有刑事拘留的历史记录,对于申请无犯罪证明的过程并不会产生过大的负面影响。要知道,刑事拘留仅仅是一种强有力的强制措施,而非实质性的惩罚。只要能够证实案件与被拘留者之间毫无关联,那么在证明文件中便不会出现任何不良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公安部门对被拘留者实施拘留措施之后,必须在二十四个小时之内依法开展案件询问工作。若在此期间,如发现拘留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存在不应拘留情形的,应当马上予以撤销,并且应当提供书面形式的释放证认证书。尽管该条文对于刑事拘留是否需要获得检察机构审批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通过参考刑诉法的其他相关条款,可以得知,在实际操作中,公安部门在执行拘留程序过程中,往往会将相关情况向检察机构进行申报审核,由其决定是否给予批准逮捕之许可。由此可见,刑事拘留这个重要环节,通常是需要经过检察机构的认真审阅和批准同意才能得以顺利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