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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时间住在哪里

发布时间:  浏览: 36 次  来源:网络

一、刑事拘留时间住在哪里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当负责案件处理的公安部门对已经依法实施拘留或者感觉有必要进一步对其进行逮捕措施时,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由后者负责进行审查和批准。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严重情节,公安部门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四日。同样地,人民检察院也必须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以达到三十天再加上七天的审查批准时间,总计为三十七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时间计算方法有哪些

刑事拘留的计算方式采用以日为单位的计算方法,且自拘留时期的第二日起算。这意味着,拘留时期的界定并非以最初被决定拘留的那一天为准,而是以该日期为起点后的翌日开始计时。而拘留期的终结则以法定拘留期限内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上限。在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时长为14天,且从嫌疑人进入看守所的那一刻开始计算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当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的人员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之后,必须要在拘留期限届满之前的最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检察机关申请进行审查批捕的工作;针对那些情节特别恶劣或者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人、犹如其有流窜作案、反复作案甚至是团伙作案等违法行为时,其申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适当顺延至四个工作日左右。而作为检察机关应当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报送的相关材料之后起算,在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期限之内做出明确判定,即是否决定进行批准逮捕。所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合理合法的拘留期限最长可以达到三十七个工作日,这个期限主要包括拘留实施的三十天以及检察机关在审批过程中所需要花费的七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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