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哪里可以看得到
若需了解取保候审的相关情况及结果,可前往公安机关咨询并查看其在实施取保候审程序中的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形下有权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而这项任务通常交付给公安机关具体执行。因此,如有人被实行了取保候审,他们或是他们的代理律师都有权利向公安机关查询有关取保候审的详细信息与具体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哪里都去不了
保释期间,被保释者不能擅自离开所在城市或县城。在这期间,被保释的嫌疑人和被告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首先是未经执行机构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城;
其次,如果他们的地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必须在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向执行机构报备;
再次,如果受到传唤,必须立即出庭;
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最后,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要求被保释的嫌疑人和被告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第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第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进行会面或通讯;
第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第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给执行机构保管。
若被保释的嫌疑人和被告违反上述两条规定,已经缴纳了保证金的,将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书面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逮捕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若阁下需要了解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事宜及其最终结果,建议您直接前往公安机关进行深入咨询,以获取有关此项司法程序中执行状况的最新资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在特定的法律条件和诉讼情节之下,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享有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主体、被告进行取保候审的权力。而其中,执行此类具体行动往往由公安机关承担。因此,当某个个体或其律师接收到取保候审的通知时,他们享有向公安机关请求知晓相关取保候审的具体细节和必要条件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