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量刑八个月有机会缓刑吗
司法部门在审查案件后,若认定被告适合接受缓刑惩罚,则有权向对应法院提出缓刑申请。缓刑,也被正式命名为暂缓量刑,或者称之为缓量刑,其本质上是针对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且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严格核实后确定其已构成犯罪、理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先期判定其有罪,但不对其立即执行所判决的刑罚,而是通过特别指定的考察机构在严格的考验期限之内对被告人进行全面的考察,并依据被告人在考验期间内的实际表现,依法决定是否对其实施具体的刑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检察院量刑建议和法院最终判决有差距吗?
实际上,检察院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不总是与法院最终作出的裁决相吻合。事实上,检察院的建议仅供法院作为考量之用,而法院在进行判决时必须逐一审视各个案件的实际情形、相关证据能否充分证实被告犯有罪行以及其行为对于社会所产生的影响等诸多因素。在此基础上,法院仍然需要依据自身的判断力独立作出决定并正式发布判决书。因此,即使检察院已经提供了相应的量刑建议,法院亦不必完全遵循此项建议,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的调整。
然而,若检察院所提出的建议既合法又符合常理,那么法院在权衡各方面因素后,极有可能采纳该建议.。
《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经过司法部门对案件的深入审查与研讨之后,如果认定被告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那么他们有权向相关法院提出申请。缓刑制度,也被称为暂缓量刑,是指对于已经触犯法律并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应当接受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在判决其有罪的同时,并不立即执行刑罚,而是给予一定时间的考察期,以观察被告在此期间的行为表现,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再决定是否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