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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查是开庭前吗

发布时间:  浏览: 112 次  来源:网络

一、非法证据排查是开庭前吗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适用时点,可以在案件进入正式法庭审理之前进行,亦可在审判过程之中展开。在法庭审理尚未开始之际,如果当事人、其辩护律师以及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对某些被怀疑为非法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那么法院应当在开庭前的适当时间内,迅速将该份申请书或其副本、以及与之相关的线索和材料的复制件,转交给检察机关。同样地,在法庭审理正式开始之前,如果有人提出了申请,要求排除非法证据,法院经过仔细审查后,若发现对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疑虑,则应依照法律规定,适时召开庭前会议,以便就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如何处理

针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我们必须明确——对于那些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到的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陈述等相关证据资料,是要进行直接剔除的。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尽管在收集物证和书证的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缺陷,但如果能够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仍然可以考虑将这些证据材料纳入案件调查或审判的范围之内。换句话说,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非只是简单地强调将那些通过犯罪手段或者不合法途径获得的供词以及搜查扣押所得的证据完全排除在外,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权衡各方面因素来作出处理。这种处理方式通常情况下意味着司法机关不能够采纳这些非法来源的证据,仅能作为参考或者线索使用。除非在特定法律条文中另有特别规定,否则这些证据都无法成为定罪量刑的关键支撑力量。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可以在案件的审判前期或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采用。在法庭审理之前,当事人、辩护律师以及诉讼代理人有权向司法机构提交请求,主张特定证据为非法证据,要求予以排除。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在正式开庭之前,将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转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如果在审理前已经提出了此类申请并且法院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存在疑问,那么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庭前会议,深入讨论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议题,同时也需要倾听各方的观点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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