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分立后,原公司的债务由谁承担
在公司分立之后,其所产生之债务应由新设立的各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进行分立时,必须编写详细的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以备日后查证。
此外,公司还需在做出决定分立之日起十日内,向所有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在三十天内通过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开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在分立之前所存在的债务,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明确约定,否则均由分立后的各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公司分立后一年内股权转让是否合法
公司在进行分立操作之后,可以选择随时进行股权的转让。
然而,如果根据公司的内部章程中有特殊的约定,那么就需要依照这些明确的条款来执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则从公司正式成立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在一年之内是不允许进行转让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当公司实施分立之后,其所遗留下来的债务将会由新的独立法人机构共同承担,这是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除非在事先已经达成了其他的特别约定。在进行公司分离操作之前,必须编制详细的资产负债表以及相关的财产清单,同时必须在法定期限之内,即十个自然日内通知到所有可能存在利益关系的债权人,并且需要在三十天内发布公告,以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了解到公司的最新情况。对于在分立之前所产生的债务,除非在事前已经有过明确的约定,否则新的独立法人机构将被视为负有连带责任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