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有权决定刑事拘留
在侦办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若公安机关掌握了充分确凿的证据足以证实涉案犯罪嫌疑人确已犯下严重罪行,并可能因此受到法律惩处时,同时考虑到其有在调查期间试图逃避司法追究或阻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明显隐患,该机关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此项权力的执行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各项规定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逮捕前的拘留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拘留的,应当在拘留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的,对拘留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谁有权决定取保候审
1、申请取保候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根据各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裁决与决定。
2、另外,若经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共同批准取保候审的案件,则执行职责由公安机关承担并负责实施。
3、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在其取保候审期间内,严禁相关机构中断对正在进行的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工作。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在公安机关对严重犯罪案件进行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证据确凿,并且犯罪嫌疑人有意逃避法律责任或者以各种手段妨碍司法程序,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法定程序实施刑事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