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能延长几次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已经依法实施拘留的人员,如认为有必要将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批准逮捕程序,则应在拘留期限内的三日内提出申请,并由省级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批复。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该申请审核批准的期限可予适当延长,延长的具体范围在一日至四日之间。对于涉及流窜作案、多次违法犯罪、结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申请的期限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在此期间,检察机关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以上便是关于刑事拘留的延长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刑事拘留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通常情况而言,被拘留者将无法获得国家赔偿。
然而,存在例外状况,即在拘留超过法定期限且被证明无罪的前提条件下,方可有权利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所谓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过程中,若遇到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针对现行犯罪或重大疑似犯罪行为人所采取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该刑事拘留并非刑事判决中所使用的处罚手段,而是属于一种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将涉嫌犯罪人员予以拘留之后,应自拘留之日起计算,在法律规定的三个自然日内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但若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依法向人民检察院请求延长一至四日。然而,对于某些特别重大或恶劣犯罪情节的嫌疑人,其拘留期间请求延长的最长期限可达三十天。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申请后,于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以上即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刑事拘留期限延长的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