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去看守所能取保吗
在实施刑事拘留的这段时间里,被告人通常没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这是由于取保候审通常只适用于那些被认为可能会受到管制、拘役或附加刑处罚的被告,以及那些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的被告人。
刑事拘留制度,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各自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暂时剥夺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实施该种制度的目的在于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必要的紧急手段,以保护公共安全。所以,除了特别情况以外,在刑事拘留期间,一般的被告人都无法申请到取保候审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事拘留去哪里拘留
刑事拘留通常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并在特定场所(即当地看守所)内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拘禁人员时,须向其展示相应的拘留凭证。拘留期间,必须尽快地将被拘留人转移至看守所关押,最晚不可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在刑事拘留阶段,受起诉者通常无法申请保释候审,若无特殊情形则是如此。保释候审旨在提供一种替代监禁措施的方案给那些可能面临诸如管制、拘役或附加刑等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同时确保其行为不会对社会产生进一步危害。因此,对于普通的刑事诉讼被告人来说,获得保释候审的可能性相当有限,这主要是因为刑事拘留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维护社会治安与公共安全,以避免对公众构成潜在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