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过检后会被关吗
人身自由保证金制度乃刑事诉讼程序中之一项强制性手段,其主要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旨在在特定条件之下,给予其短期内不必被拘禁于狱中,而是允许留置于社会上,等待审判过程。若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条例与规定,恪守法律,未试图逃避侦查、公诉和审判,同时也未出现任何违反人身自由保证金制度所设定的行为,那么当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之后,通常情况下他们将不会再被羁押。
然而,若是检察机关认为确实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例如实施逮捕或者进行监视居住等,那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便有可能再次面临被羁押的境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过程中再次犯罪怎么处罚
在嫌疑人获得取保候审期间若再次涉嫌触犯新的罪行,且情节较为恶劣者,可依法对其进行逮捕。
同时,在确定犯罪分子应受何种刑事处罚时,应当根据其所犯罪行的实际情况,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裁量。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人身自由保障金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措施,赋予了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以特定的限制性条款留在社会环境中等候司法审判的机会。然而,依法依规地遵循相关规定前提之下,在案件移送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阶段之后,通常情况下将不再受到拘禁。然而,如果需要执行更为严格的法律制裁,例如进行逮捕或者监视居住等措施,那么当事人有可能会再度面临被拘留的境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