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活动的专门单位。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一、备案登记的材料
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应当向市司法局提交以下备案登记材料:
1、分别以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安局等单位名义出具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备案登记的公函;
2、提交司法鉴定机构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包括机构名称、所在区县、资格证编号、主管机关名称、住所、邮编、电话、机构负责人姓名、业务范围(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机构所属鉴定人姓名、性别、技术职务或者技术职称、执业类别、资格证号。
3、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对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直接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联系人,以及投诉监督电话。
市司法局受理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安局送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后,应当进行备案登记,并出具同意备案登记的公函。
二、备案登记的事项
侦查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事项包括:
1、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住所、邮编、机构负责人姓名和电话、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2、司法鉴定机构所属司法鉴定人的姓名、性别、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类别;
3、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安局主管部门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4、其他应当备案登记的事项。
三、备案登记的程序
1、备案依据:《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2、接收备案材料。省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分别对所属参加备案的鉴定机构填写《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备案登记表》、《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备案登记表》,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送交备案登记材料。
3、备案审查时限。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送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出具同意备案登记的公函。
4、备案登记结果。备案登记后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按系统单独编制名册,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要与备案登记的内容一致。司法部负责按系统分别汇编和公布《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检察机关卷、公安机关卷)。鉴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性质,备案登记的鉴定机构向社会公告,备案登记的鉴定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