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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毒品类犯罪的规定是“所涉毒品不以纯度为定罪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所贩卖的毒品纯度很低的现象,这样如果以总量计算进行定罪则显失公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特发下了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毒品的纯度作了规定:
1、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应当鉴定,并做出鉴定结论。
2、海洛因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与标准的海洛因含量相同;含量不够25%的,应当折合成含量为25%的海洛因计算。
3、对毒品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