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的对于审判结果不满意时,我们总会想要进一步的提出诉讼,这就是我们的法律规定的再审程序。但有时候法院因为某种原因不受理我们的再审申请,我们如何进行维权呢。若悠网小编下面就为我们带来了相关文章进行详细的讲解。
一、再审申请不被受理如何维权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维权第一步:向高院提交再审申请书,要回高院不予受理的凭证;第二步:以高院不予受理为由,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版)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枉法裁判的法院主持调解,由当事法官向当事人赔偿损失和道歉。第三步:当事法官如果不向当事人赔偿损失和道歉,依法起诉当事法院和法官,要求他们对枉法裁判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并越级上访,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二、再审相关知识
实务部门有一种观点认为,维护的既判力只是那些正确的既判力,绝对不维护错误的既判力,我们说,判决可以有正确与错误之分,但既判力作为一种约束力和审判权威的象征,只能维护,而不能否定。即使个案判决被推翻了,也是着眼于维护法院权威考虑,因为生效判决有重大瑕疵是对司法公正的亵渎,必须通过再审这样的程序对司法本身予以自我修复,当然这种修复是有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限制的。
再审程序的启动意味着要在同一案件上重复投入司法资源,这似乎与效益原则不符,但是从公正的角度看,这又是为公正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消除一审、普通上诉审中程序错误因素和裁判者的过错因素,是减小这一代价的必由之路。效益原则不仅体现在要限制再审的发动,而且也要贯彻到再审程序的运作之中,也就是对再审程序本身的设计必须合理而高效,再审程序本身必须体现"有限性"原则,"再审程序有限性最为集中而核心的法律表现就是再审理由的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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