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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在一些案件中,证人想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会申请不公开自己的身份,那么法院裁判文书中能不能不公布证人的姓名?下文华律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网友咨询:
前几天,我和同事逛街时,同事与一个20岁左右的陌生青年发生口角,最后大打出手。同事头部、腿部多处受伤。后同事将此青年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为此,同事请我为他出具证词,以证明当时的情况。我愿意作证,但又怕那个青年报复我。请问,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我的姓名能不公布吗?
律师回复:
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你的姓名可以不公布。
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义务,原则上应写明证人姓名。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考虑到案件的社会效果,对涉及隐私问题或者其他经说服仍不愿公开姓名的证人,可以在裁判文书中采取适当的变通办法,隐去真实姓名,用“张××”、“见证人×××”和“证人王小二等三人”的办法或者其他合法、适当的变通办法来代替。